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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常劳社医[2005]12号

颁布时间:2005-04-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四月十九日

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行为的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本市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范围包括:

  (一) 以药换药,以药换物,以物代药;

  (二)在为参保人员进行医疗和配药服务时搭车配药,或者强制推销、搭销自费药品;

  (三)多记多收医药费用,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四)故意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五)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医疗保险IC卡划卡服务;

  (六)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擅自留卡从事医疗保险业务;

  (七)将本人医疗保险IC卡借给他人使用的或者冒名住院的;

  (八)参保人员利用医疗保险有关医疗照顾政策,超量配药,转手倒卖,非法牟利;

  (九)虚构使用事实,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际未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医保中心负责受理举报工作。举报人可采用来人、来信或者来电话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实应当清楚,尽可能提供书面证据,提倡实名举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医保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举报事实进行核查,并为举报个人和单位保密。

  举报受理地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化龙巷2号,邮政编码213003,电话:6606747);市医保中心(晋陵中路354号八楼,邮政编码213003,电话:6610377)。

  第四条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一)奖励范围。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举报范围的,举报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按照查实违规费用30%的比例确定,奖励标准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查实违规费用巨大,对基金有特殊贡献的,另行给予重奖。

  (三)奖励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出举报奖励通知书,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登记、检查、处理和奖励资金审批等管理制度。

  奖励资金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管理、发放、领取,实行单独列帐,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医疗保险统筹范围。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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