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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等印发《辽宁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发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流[2004]454号

颁布时间:2004-09-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粮食局(商业局)、林业局、银行业监督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我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由供应粮食实物改为发放现金。为了加强粮食补助资金的管理,做好粮食补助政策调整的政策衔接工作,保障退耕农民吃粮不受影响,现将《辽宁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发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粮食局辽宁省林业厅

  银监委辽宁监管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辽宁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发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精神,为了加强粮食补助资金的管理,确耕还林工作顺利实施,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新老政策衔接

  (一)坚持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省财政按照完成计划内退耕还林面积每亩补助粮食(原粮,下同)200斤、每斤粮食0.7元的标准对各市级人民政府包干,各市将包干金额全部兑付给退耕农户。

  (二)从2004年起,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实物改为发放现金。2004年当年应补退耕户的粮食,尚未向退耕户供应粮食实物的,向退耕户补助现金;已补助粮食实物的部分,不实行挂账处理,由各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成本和合理费用后,用中央财政拨付的粮食补助资金拨付供应粮食的企业,用于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补助资金不足的,首先用以前年度结余的以丰补歉资金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当地财政筹资弥补。

  (三)2003年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目前尚未兑付的部分,继续供应粮食实物,并按照省财政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关于辽宁省2003年和2004年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挂账及财政财务处理的通知》(辽财流[2004]343号)规定执行,于2004年8月底之前办妥挂账划转工作。

  二、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发放现金的资金筹措、拨付和管理

  (一)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发放现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并逐级对下拨付。

  (二)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省财政通过设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将补助资金逐级下拨到县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下单设明细账,专门登记粮食补助资金的收支情况。各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在当地农村信用(联)社开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专门用于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结算。乡镇农村信用社要确定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业务专柜,并指定专人负责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业务的办理和管理工作。

  (三)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分两种情况拨付:一是对当年新增退耕还林面积的补助,中央财政分上下半年两次拨付,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要及时下拨,并兑付给退耕户。二是对以前年度退耕还林面积的补助,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中央补助资金到达后逐级下拨,并一次性兑付给退耕户。

  三、向退耕户发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现金的处理

  (一)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拨入的补助资金后,应立即将用于对退耕户发放现金补助的资金全额拨入县财政在当地农村信用联社设立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各县(市、区)林业部门依据退耕还林合同和检查验收结果,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供退耕还林完成情况花名册。

  县财政依据当地林业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完成情况花名册,制作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将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至各乡镇财政所在当地农村信用社设立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根据县财政提供的粮食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将补助资金划入为退耕农户开办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活期存款个人账户。乡镇财政所负责向退耕户发放存折。

  (二)粮食补助现金的发放要公开透明。每个农户的退耕还林计划面积、实际完成面积、验收合格面积、应供应的粮食数量、本次发放的现金数额等,必须在资金发放前由乡镇财政部门提供给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在村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张榜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周。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用粮食补助资金抵扣任何款项。各基层财政部门和农信社不得向退耕户收取任何开户及领取手续费。

  (三)要及时向退耕户发放粮食补助资金。对当年新增退耕还林的计划面积,粮食补助资金可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在完成整地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可以预先兑付部分粮食补助资金,第二次待验收合格后再兑现补助资金余额。以后年度,凭每年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凭证,向退耕户一次性发放粮食补助资金。

  四、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的清算

  (一)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按季反映,年终清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粮食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曰内,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报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季报”,反映本市退耕还林和粮食供应、现金发放情况,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林业厅、农信社。季报格式另行下发。

  (二)日历年度结束后,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粮食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省级林业部门对工程的验收情况及有关政策,一办理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决算,于次年2月20日前,将决算报表上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备案。决算报表格式另行下发。

  五、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的监督

  (一)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管理、面积检查验收、财务公开等各项制度,促进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粮食供应及现金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退耕农户退耕还林面积、粮食供应数量及现金发放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和检查,防止虚报冒领和违规抵扣粮食补助等问题发生。

  (三)各地可据此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林业厅、粮食局、农发行、农信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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