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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成房委办[2001]06号文

颁布时间:2001-0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市财政局

各企业单位:

  《成都市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已经市住房委员会二○○一年第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企业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国家建立新的住房制度的重大举措,实施住房补贴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企业单位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向广大职工做好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按照本实施指导性意见,拟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住房补贴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成都市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指导性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改革企业住房实物分配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文)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0〕78号文)精神,按照“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指导性意见。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范围和对象

  (一)住房补贴发放范围: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0〕78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的企业单位,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可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

  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无房职工。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其控制标准的职工。

  (三)下列企业不能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1.停产整顿的企业;

  2.已纳入破产、关闭计划的企业;

  3.其他不具备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企业。

  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须在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认可后,方可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方式

  (四)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和劳动工资分配方式,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按照无房职工优先的原则,自主确定不同的住房补贴方式。

  (五)新建企业,在企业建立之初就应一步到位,将住房补贴理入工资,直接进入新体制。

  (六)住房补贴资金来源稳定的企业,可以按照《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七)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不够稳定的企业,可以根据补贴资金的多少和职工购房需求情况,采取适量补贴,一次性发放,职工购房时轮候领取的办法。

  (八)没有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发放住房补贴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不发住房补贴。不发住房补贴的单位可适当提高单位为无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也可以对职工住房贷款给予一定的利息补偿。

  (九)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自用土地上自建住房的企业,所建住房原则上按同等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单位可采取两种方式对参与集资的职工提供住房补贴,一是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二是用未计入成本部份的土地费用和部分配套费用作为向职工提供的住房补贴。

  (十)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可进行住房补贴直接理入职工工资的探索。

  三、住房补贴水平

  (十一)住房补贴水平,应根据本企业所处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本单位职工工资水平、不同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等因素具体确定。原则上领取住房补贴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个人负担额不低于用同时期房改成本价购买同类住房的个人负担额。

  (十二)有条件发放住房补贴的企业,可按照《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确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测算办法计发住房补贴,也可根据企业实际,适量发放住房补贴,在《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确定的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上乘上一个适量补贴系数。适量补贴系数小于或等于1,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职工实际负担比例等因素确定。现行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1.1998年12月31日前工龄20年以上的职工职工住房补贴额=(305.33+6×95年前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未达标比例×单位确定的补贴系数2.1998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工作但工龄不足20年的职工①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现有工龄÷20×305.33+6×95年前工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未达标比例×单位确定的补贴系数

  ②按月补助额=月工资总额×补贴比例×单位确定的补贴系数

  公式中不同工龄职工的补贴比例见附表

  附表:工龄不足20年职工月住房补贴系数表

 ------------------------
  |工龄|  补贴系数  |工龄|  补贴系数 |
  |--|--------|--|-------|
  |1 | 14.74% |11| 9.81% |
  |--|--------|--|-------|
  |2 | 14.36% |12| 9.12% |
  |--|--------|--|-------|
  |3 | 13.97% |13| 8.36% |
  |--|--------|--|-------|
  |4 | 13.55% |14| 7.52% |
  |--|--------|--|-------|
  |5 | 13.11% |15| 6.61% |
  |--|--------|--|-------|
  |6 | 12.64% |16| 5.59% |
  |--|--------|--|-------|
  |7 | 12.15% |17| 4.45% |
  |--|--------|--|-------|
  |8 | 11.62% |18| 3.16% |
  |--|--------|--|-------|
  |9 | 11.06% |19| 1.69% |
  |--|--------|--|-------|
  |10| 10.46% |  |       |
  ------------------------

  3.199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

  按月补贴额=月工资总额×14%×单位确定的补贴系数

  (十三)组织职工集资修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业,对参与集资的职工实施一次到位的住房补贴,补贴额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职工个人负担额的差价,由企业一手发出去,一手收回来。补贴额的多少根据企业建房实际成本、企业可用于补贴的资金以及职工合理负担额确定,但不能高于《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

  四、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十四)企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应控制在成府发〔1998〕20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之内,可结合本单位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

  五、住房补贴发放的相关政策

  (十五)住房补贴发放的相关政策按照《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单位应建立住房补贴档案。发放住房补贴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隐瞒谎报住房状况,冒领住房补贴的,一经查实,必须如数退出冒领的住房补贴,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六、企业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十七)企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按照市财政局成财工交〔2000〕65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政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企业不能因发放住房补贴而发生亏损。企业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现金流量兑现住房补贴的可能性和后续性。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企业不得作为负债挂帐处理。

  七、住房补贴的使用

  (十九)住房补贴的使用按照《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批和实施

  (二十)国有企业单位按照《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和本实施指导性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补贴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二十一)其他所有制企业按照本实施指导性意见执行的,须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十二)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指导性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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