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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财社[2004]13号

颁布时间:2004-0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厅

各设区市财政局、卫生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维护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规和《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我们制定了《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1、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实例

  二○○四年二月九日

  附件1: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9]2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核算需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七、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经办机构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中使用会计科目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科目名称和编号不得随意改变和打乱重编。

  (三)经办机构应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全过程的核算。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有关原始凭证复印件,开户银行(包括财政专户、支出户等开户银行)应及时提供银行对帐单和有关单据,经办机构应按月与财政部门核对数据。

  八、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提供合法、真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经办机构对外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办法规定。经办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经办机构自行规定。

  (三)经办机构对外提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明细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及结余明细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数字及财务分析表。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相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

  (五)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经办机构名称、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在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试行。财政部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核算的统一会计制度后,按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1         101       现金
  2         102       支出户存款
  3         103       财政专户存款
  4         111       暂付款
  5         121       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6         21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7         301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四)收入类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8         401       农民缴费收入
  9         402       集体扶持收入
  10         408       待转利息收入
  10         411       财政补助收入
  11         421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12         501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
  13         511       其他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从支出户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助的医疗费,借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二、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只支不收。其核算内容如下:

  1、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的利息到财政社保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支出,借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乡(镇)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的款项。

  第103号科目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社保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乡(镇)财政所代收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费收入或集体扶持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民缴费收入”或“集体扶持收入”科目;

  2、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帐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3、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4、收到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或“现金”,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5、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付的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6、按规定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7、按规定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转存定期存款,按实际转存数额,借:财政专户存款—定期,贷:财政专户存款—活期。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款帐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款项。

  第111号科目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付款项。

  二、经办机构向乡(镇)派出机构或委托机构预拨不超过1个月的医疗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汇总报财政社保机构复核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后,根据审核的新型合作医疗享受人员医疗费补助数额,借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暂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的其他暂付款,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第121号科目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以及分乡(镇)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价值。

  第211号科目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

  二、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第301号科目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本科目应设置“统筹合作医疗基金结余”和“个人帐户合作医疗基金结余”两个明细科目,并在“个人账户合作医疗基金结余”明细科目下按缴费户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三、期末,将“农民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农民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农民缴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记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费收入。

  二、收到乡(镇)财政所代收的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乡(镇)设置明细帐,乡(镇)派出机构或委托机构应按缴费户设置明细帐。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集体扶持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记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收入。

  二、乡(镇)财政所代收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集体扶持收入,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乡(镇)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8号科目待转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取得的尚未计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利息收入。

  二、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先在本科目进行归集,然后按期计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收到财政专户的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帐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债券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乡(镇)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将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财政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收入,包括上级或本级财政部门补助的收入。

  二、收到上级或本级财政补助收入,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上级补助和本级补助设置明细帐,并按乡(镇)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21号科目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捐赠资金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二、收到其他收入,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乡(镇)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对象的门诊、住院、大病医疗费用补偿等医疗费支出。

  二、根据经审核的医疗费报销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暂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乡(镇)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有条件的地方可按门诊、住院、大病医疗费用补偿等设置明细帐。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借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由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的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一年内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农民进行常规体检的费用支出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支付的其他支出。

  二、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或“暂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乡(镇)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借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三章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报表编号报表名称编报期

  会医疗01表会医疗02表会医疗02表附表1会医疗02表附表2会医疗03表资产负债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明细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明细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基本数字及财务分析表月报、年报月报、年报月报、年报月报、年报月报、年报

  附件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实例(参考)

  例l:x月x日,X乡(镇)财政所通过银行划转农民交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款125万元入财政社保专户。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根据财政社保部门出具的收款通知单和农民交费收据入帐。

  借:财政专户存款125万元

  贷:农民缴费收入—X乡镇125万元

  例2:x月x日,财政社保部门出具收款通知单,收到各级财政补助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款100万元(实际记帐核算过程中要分解到各乡镇),其中:中央50万元,省25万元,市15万元,县10万元。

  借:财政专户存款100万元

  贷:财政补助收入—中央50万元

  —省25万元

  —市15万元

  —县10元

  例3:x月x日,财政社保部门出具收款通知单,收到乡(镇)交来集体扶持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10万元。其中:甲乡(镇)5万元,乙乡(镇)5万元。经办机构凭收款通知单和乡(镇)财政所开具的收据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政专户存款10万元

  贷:集体扶持收入—甲乡(镇)5万元

  —乙乡(镇)5万元

  例4:根据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按本期收入的5%提取大病补助基金。

  借: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各乡(镇)—大病补助 11.75万元贷: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各乡镇—大病补助 11.75万元例5:x月x日,县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出当月医疗费用款计划,经财政社保部门审核后,拨入支出户医疗费用周转金20万元。

  借:支出户存款20万元

  贷:财政专户存款20万元

  例6:x月x日,县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拨给各乡(镇)备用金15万元。其中:甲乡(镇)卫生院5万元,乙乡(镇)卫生院5万元,丙乡(镇)卫生院5万元。

  借:暂付款—甲乡(镇)—备用金5万元

  —乙乡(镇)—备用金5万元

  —丙乡(镇)—备用金5万元

  贷:支出户存款15万元

  例7:月底,县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县财政社保专户结算医疗费用。经审核原始报销单据,当月各乡(镇)报销医疗费15万元。其中门诊报销3万元(甲乡(镇)卫生院1万元,乙乡(镇)卫生院1万元,丙乡(镇)卫生院1万元);住院报销12万元(甲乡(镇)卫生院4万元,乙乡镇卫生院4万元,丙乡(镇)卫生院4万元)。

  借: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甲乡(镇)—门诊补助1万元

  —乙乡(镇)—门诊补助1万元

  —丙乡(镇)—门诊补助1万元

  —甲乡(镇)—住院补助4万元

  —乙乡(镇)—住院补助4万元

  —丙乡(镇)—住院补助4万元

  贷:暂付款—甲乡(镇)—备用金5万元

  —乙乡(镇)—备用金5万元

  —丙乡(镇)—备用金5万元

  例8:经批准,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国债5万元(按辖区乡数均摊,本实例为便于核算,假设有2个乡镇),偿还期5年,年利率10%。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收到购买国债收据复印件或财政部门出具的结算通知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债券投资—甲乡(镇) 2.5万元—乙乡(镇) 2.5万元

  贷:财政专户存款5万元

  例9:购买的国债到期,兑换本金5万元,利息2.5万元。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门兑换债券收据和利息兑付单复印件入帐。

  借:财政专户存款  7.5万元贷:债券投资  —甲乡(镇) 2.5万元—乙乡(镇) 2.5万元待转利息收入—甲乡(镇) 1.25万元—乙乡(镇) 1.25万元例10:年末,将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借:待转利息收入—甲乡(镇)  1.25万元—乙乡(镇)  1.25万元贷: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甲乡(镇) -大病统筹基金 1.25万元—乙乡(镇) -大病统筹基金 1.25万元例11:某种债券于2000年发行,偿还期8年,利率为3%.经批准,2003年底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该种债券50万元,支付三年利息4.5万元,通过财政社保专户划转。

  借:债券投资—甲乡(镇)-×债券25万元

  —乙乡(镇)-×债券25万元

  其他支出—甲乡(镇)-利息支出  2.25万元—乙乡(镇)-利息支出  2.25万元贷:财政专户存款  54.5万元例12:购买的某债券到期,兑换本金10万元,利息1.5万元。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门兑换债券收据和利息兑付单复印件记帐。

  借:财政专户存款  11.5万元

  贷:债券投资—甲乡(镇)—X债券5万元

  —乙乡(镇)—X债券5万元

  待转利息收入—甲乡(镇)  0.75万元—乙乡(镇)  0.75万元例13:年末,将取得的X债券利息收入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借:待转利息收入  —甲乡(镇)  0.75万元—乙乡(镇)  0.75万元贷: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甲乡(镇)-大病统筹基金0.75万元—乙乡(镇)-大病统筹基金0.75万元例14:2004年底,由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周转困难,经批准,将2003年底购买的X债券转让30万元,债券利息按4年计算为3.6万元。

  (1)借:财政专户存款  33.6万元

  贷:债券投资—甲乡(镇)—X债券15万元

  —乙乡(镇)——X债券15万元

  待转利息收入 —甲乡(镇)  1.8万元—乙乡(镇)  1.8万元若只收回本金,则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专户存款30万元

  贷:债券投资—甲乡(镇)-X债券15万元

  —乙乡(镇)-X债券15万元

  (2)年末将利息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时:

  借:待转利息收入—甲乡(镇)  1.8万元—乙乡(镇)  1.8万元贷: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甲乡(镇)-大病统筹基金 1.8万元—乙乡(镇)-大病统筹基金 1.8万元例15:×月×日,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从支出户提取现金5000元,用于特殊情况报销医药费。

  借:现金5000元

  贷:支出户存款5000元

  例16:×月×日,某乡(镇)向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报销小额门诊补助费400元。

  借: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某乡镇-门诊补助400元

  贷:现金400元

  例17:×月×日,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收到某公司无偿捐赠药品一批,价值5万元,随后将药品有偿拨付到甲医院,发生处置费用1000元。药品款暂未收回。

  (1)借:暂付款—甲医院5万元

  贷:其他收入5万元

  (2)借:其他支出  0.1万元贷:支出户存款 0.1万元(3)经办机构应单独设置“实物资产备查簿”,据实登记管理。

  例18:甲医院将调拨药品价款5万元汇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收款通知单和收款收据入帐。

  借:财政专户存款5万元

  贷:暂付款—甲医院5万元

  例19:×月×日,财政专户收到某乡镇不明来源款项10万元。

  借:财政专户存款10万元

  贷:暂收款—某乡(镇)10万元

  例20:经查实,不明款项为误入款项,由财政专户划出。

  借:暂收款—某乡(镇)10万元

  贷:财政专户存款10万元

  例21:×日,县经办机构财务人员核对汇总各乡(镇)划转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费收入时,发现X乡(镇)划转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款125万元,实际收据金额为120万元,多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款5万元。经查核,为该乡(镇)误将农业税收入计入农民缴费收入。

  借:农民缴费收入—×乡镇5万元

  贷:暂收款—×乡镇5万元

  例22:某乡(镇)一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经逐级转诊到市医院就诊,个人支付医药费8.7万元。因其家庭十分困难,报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准予从大病补助基金中报销医药费2万元。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现金支付。

  1、从支出户提取现金

  借:现金2万元

  贷:支出户存款2万元

  2、报销医药费

  借:暂付款一某乡(镇)一大病补助2万元

  贷:现金2万元

  3、经县财政部门审批后

  借: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某乡(镇)一大病补助2万元

  贷:暂付款一某乡(镇)一大病补助2万元

  例23:×日×乡(镇)误将农业税收入计入农民缴费收入5万元由财政社保专户划出。

  借:暂收款—X乡(镇)5万元

  贷:财政专户存款5万元

  例24:×日,县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各乡(镇)医药费结算情况时,发现某乡(镇)违规领报住院补偿医疗费1万元,责令退交,并处以1000元罚款。帐务处理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第一种情况:直接退款,并汇入财政社保帐户:

  (1)先冲帐

  借:暂付款—某乡(镇)-医药费结算往来10000元

  贷: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某乡(镇)-住院补助10000万元

  (2)财政社保专户收到退款及罚款时:

  借:财政专户存款或(现金)11000元

  贷:暂付款—某乡(镇)-医药费结算往来10000元

  其他收入—某乡(镇)-违规处罚1000元

  2、第二种情况:违规领报住院补偿费抵作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预拨医疗费备用金:

  (1)先冲帐

  借:暂付款—某乡(镇)-备用金10000元

  贷: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某乡(镇)-住院补助10000元

  (2)财政专户收到罚款时:

  借:财政专户存款或现金1000元

  贷:其他收入—某乡(镇)-违规处罚1000元

  例25:第24例发生的业务若次年发现,并处以1000元罚款。则编制分录如下:

  (1)借:暂付款—某乡(镇)-医药费结算往来10000元

  贷: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某乡(镇)-住院补助基金10000元

  (2)收到退款和罚款时:

  借:财政专户存款或(现金)11000元

  贷:暂付款—某乡(镇)-医药费结算往来10000元

  其他收入—某乡(镇)-违规处罚1000元

  例26:月末,将本月各项收入进行结转。

  借:农民缴费收入—各乡(镇)120万元

  财政补助收入—各乡(镇)100万元

  集体扶持收入—甲乡(镇)5万元

  —乙乡(镇)5万元

  其他收入  5.1万元

  贷: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各乡(镇)230万元

  —大病补助基金 5.1万元例27:月末,将本月各项支出进行结转。

  借: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32.39万元—各乡(镇)-门诊补助基金 3.04万元

  —各乡(镇)-住院补助基金11万元

  —各乡(镇)-大病补助基金 18.35万元贷: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  27.79万元—各乡(镇)-门诊补助  3.04万元

  —各乡(镇)-住院补助11万元

  —各乡(镇)-大病补助  13.75万元其他支出  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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