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价发[2005]179号
颁布时间:2005-08-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45号)和省教育厅、省自考委《关于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接通知的实施意见》(川考委[2005]第11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省自考办负责对全省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的组织管理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具体工作。在组织考试时,本着以考养考的原则,可向自愿报名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报名考试费由各高等学校报名点进行收取。
二、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含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部分)
1、大学英语四级报名考试费每人次35元,其中,设考点学校留用15元,市(州)自考办留用5元,向省自考办上缴15元(含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7元)。
2、大学英语六级报名考试费每人次37元,其中,设考点学校留用15元,市(州)自考办留用5元,向省自考办上缴17元(含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9元)。
上交教育部考试中心费用由省自考办统一上缴。
三、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命题、制卷、阅卷、试卷机要邮寄、考场租赁、监考补助等开支。各报名点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市(州)自考办和各参考高等学校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办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部属高校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省属高校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收取的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考试费应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考点学校和市(州)自考办留用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省自考办收缴部分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的支出项目预算拨付使用,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截留、挪用。
六、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预收的2005年度四、六级英语考试收费按上述规定执行。此标准试行2年,截止2007年8月30日止,试行期满后,由教育厅向省物价、财政部门重新申报。
200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