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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颁布时间:2002-04-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省农村税费改革办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分税制的原则。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理顺和规范县市区(以下简称县)政府与乡镇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

  (二)财权和事权相结合的原则。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将适合于乡镇管理的收支划归乡镇,做到乡事乡办、乡财乡理、权责结合。按税种划分乡镇收入范围,将有利于乡镇征收管理的税种划归乡镇收入,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收入,原则上全部留给乡镇财政;按事权划分乡镇支出范围,将乡镇职能机构的支出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列入乡镇预算支出(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上划的除外)。

  (三)统筹兼顾、合理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县乡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县乡两级政府的正常运转。

  二、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

  (一)收入范围:按分税制要求划归乡镇的税种的收入;县、乡镇两级共享税种的乡镇收入部分;依照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划归乡镇的基金收入;纳入乡镇预算管理的其他财政性收入。

  (二)支出范围: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其他支出。

  县对乡镇确定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应报市州人民政府备案。

  三、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

  (一)收入基数。以乡镇现有财源状况和近几年财政实际收入平均数为基础,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收入变化情况,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入基数。

  (二)支出基数。按照“零基预算”的办法,进行合理核定。人员和公用经费要在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严格按编制核定。同时,根据农村税费改革要求,将原由乡镇统筹安排的支出纳入支出基数。

  (三)定额上解或定额补助。乡镇收支基数核定后,对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实行定额上解或定额递增上解;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乡镇,县对乡镇要实行定额补助。县对乡镇体制基数确定后,不得在体制以外强行集中乡镇预算内外财力。

  四、进一步强化乡镇财政管理

  (一)精简机构、分流人员。本着政企政事分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重点压缩事业编制,清退临时雇请人员,分流超编人员。实行财税合署办公,强化依法征管力度,努力增加财政收入。

  (二)逐步建立县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制度。各地要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考虑县乡特别是乡镇的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经济状况等因素,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规范、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保证乡镇机构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以及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支出需要。

  (三)推行综合预算,加强支出管理。全面推行乡镇“零户统管”办法,取消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各单位财务收支由乡镇财政所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强化乡镇财政所对乡镇预算执行和乡镇财务管理的职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压缩和取消不属于乡镇政府职能范围的支出。结合乡镇政务公开,制定财政财务收支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清理消化债务,化解乡镇财政风险。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清理、核实乡镇债权债务,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分责任人、分部门落实偿债责任,逐步予以消化。根据《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今后乡镇政府和财政一律不得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不得超越自身能力盲目举债。

  (五)理顺乡村财务关系,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村级开支,乡镇不准截留、平调、挪用。对村级三项费用支出(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确有较大缺口的,乡镇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各地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与审计。

  (六)实行定期、离任审计制度。县级审计机关要对乡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政府部门管理和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乡镇主要负责人离任,要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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