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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分流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教发[2003]66号

颁布时间:2003-06-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厅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人事局、编办、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l」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5号)、《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2」44号)的精神,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分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合理确定中小学各类人员岗位

  1、各地应严格按照湘政办发[2002]44号文件精神,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编制。各中小学应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依编定岗、因事设岗、精简高效、合理导向"的原则,科学设置各学科专任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中小学内设机构、校领导和中层干部职数的确定以及学校专任教师和非教学人员的比例,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突破。要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以教师为主体的学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形成合理梯次,优化整体结构。

  2、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计划,综合教师所承担的备课、批改作业、指导课外活动等教育教学任务和学校分配的其他校务工作,结合编制因素确定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作为学校定岗和考核的重要依据。农村小学教学点的教师工作量根据教育教学实际需要确定,各学科的周授课时数和班主任的工作量由县市区参照有关标准确定,学校非教学人员的工作量由学校确定。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长、副校长和校职能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周平均兼课时数分别不得少于同学科教师标准授课时数的1/4、1/3、1/2;2000名学生以上的学校,主要行政领导兼课时数可降低到1/5.

  3、根据中小学的实际,对有些非教学性岗位可采取"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办法,充分发挥人员效益。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农村中小学,更应提倡实行校务分担和跨学科、跨年级教学,缓解编制较紧的矛盾。

  二、推行聘任制,加强岗位管理,调整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 在核定中小。学编制和科学合理设置岗位的基础上I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平等竞争、择优聘任。

  1、中小学与教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要求,。通过竞争,确定聘任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实行聘任制度,实现中小学教职工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任关系转变。

  2、竟聘对象和范围。首次竞聘,原则上在现有在职公办教职工中进行。要明确各类人员的竞聘条件,凡竞聘教师岗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竟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也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竞聘工勤岗位的要符合有关行业的规定。城区和县镇以校内竞聘为主,农村在本乡镇内竟聘为主,余编、超编单位可以在教育系统内调剂聘任。因公致残、因患有绝症、精神病等无法坚持工作而不符合病退条件的教职工,可不参加竞聘,暂列编外,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病愈后可继续参加竞聘。全部清退长期代课教师和临时聘任人员,对不适合和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其他工作的人员要坚决予以调整。

  3、中小学教职工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任。城市和县镇以学校为单位,农村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实施教职工竞聘的具体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制订中小学教职工竞聘和聘任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的竞聘工作。

  4、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学校专任教师、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分类考核评价,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要坚持民主考核,逐步扩大群众(包括学生和家长)参与面;考核结果要与续聘、解聘、晋升、奖惩、培训、辞退及工资待遇直接挂。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聘任的单位(城市、县镇学校、乡镇)应成立由单位行政领导、工会、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内部人事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人事争议问题。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三、认真执行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分流政策,切实做好未聘教职工的安置工作,中小学在编教职工的人员分流,参照当地机构改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探索未聘教职工安置的途径和形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建立和实行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多层次、多形式安置未聘教职工的制度,妥善安置未聘教职工,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骨干教师的流失。

  1、实行内部转岗安置。按照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以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为基础,通过清退临时工、发展校办产业等办法,对未聘教职工进行转岗安置。

  2、实行流动调剂安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积极引导超编学校的教师向余编学校流动,城镇学校的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重点学校的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上述流动到新单位的教职工,3年内可回原单位竞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要防止随意将小学教师拔高到初中、初中教师拔高到高中任教的做法。凡拔高任教的教师,必须达到相应教师的任职条件,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3、鼓励进修学习。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年龄在3 5岁以下。,未达到合格学历的未聘教职工参加学历提高培训和其它培训进修学习,提高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正常调资计入本人档案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学习结束后可回单位参加竞聘,也可另谋职业。

  以上安置政策适用于中小学本次定岗分流中未能竞聘上岗的原在职公办教职工,对不接受聘任的骨干教师,不享受上述有关优惠政策。

  分流任务较大的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建立教育人才流动服务分支机构,接受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对未聘人员的安置与管理、协调和促进在本地区本系统内的合理流动。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中小学定岗分流工作关系到每个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实施。

  1、各市州、县市区要成立中小学核编定岗分流工作协调机构,由政府领导挂帅,教育、人事、财政、编制等部门主管领导参与,统一领导当地中小学教职工核编定岗分流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2、把定岗分流工作纳入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实施。各学校要组织专门力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定岗分流和教职工竞聘工作实施方案,经教代会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严肃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处理核编定岗分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大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宣传的力度,不断增强广大教职工的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取得广大教职工的理解和支持。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岗分流工作要严格依政策、按程序进行,对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要严肃查处。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教代会的民主管理"作用,维护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就地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凡因失职、渎职而引发不稳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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