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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的编制、经费等问题的通知

[87]市劳服字240号

颁布时间:1987-06-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的规定,今后市、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将负责管理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等新任务。为进一步充实和加强三级劳动服务公司建设,现对本市市、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的编制、经费、干部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在1983年确定的事业编制的基础上。增加事业编制400人,各级管理机构编制增加数按下列原则确定:市劳动服务公司5至7人;区(县)劳动服务公司3至5人;街道劳动服务公司2至3人;镇劳动服务公司1至2人。同时,要根据各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原有事业编制人数多少及任务大小,统一平衡。据此原则,经研究决定,分配给你区(县)及所属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事业编制总数 人。各区(县)所属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的新增编制数,由区(县)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不得超编。

  二、干部选配。

  1、新增编制干部的来源,由区(县)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会同区(县)人事局尽快从现有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中选配。

  2、人员配备以后,请及时按市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制发的《400人事业编制人员花名册》的要求认真填写,报送市劳动服务公司人事处。

  三、新增人员管理。

  新增人员按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管理。今后,各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的干部,未经区(县)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同意,各街道、镇任何单位不得调离。

  四、所增编制人员的经费,由市财政局在市劳动服务公司上缴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费中下拨。市劳动服务公司按各区县人员配备情况编报经费预算,市财政局根据上报预算和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审核后拨款。市劳动服务公司按照财政局划拨的经费,转拨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任何部门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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