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费[2003]14号
颁布时间:2003-01-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 湖南省教育厅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监督管理措施,增强收费透明度,切实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价格[2002]792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见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决定从今年春季开学起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为了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让学生及其家长了解教育收费政策,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大措施。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由学校所在地的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具体组织落实,今年春季开学收费公示要正式启动,秋季开学要达到100%。并在今年春季和秋季开学前对各地实行教育收费公示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规范教育收费公示形式,提高公示效果。开展教育收费公示是一项新的工作,除了《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形式外,各地还可总结探索一些其它的公示形式。同时除了督促各学校搞好收费公示外,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的公示工作。根据《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了《教育收费公示牌》的统一式样(见附件二),各地在此基础上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其它公示形式的具体式样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尽快确定。
附件:
一、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二、教育收费公示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监督管理措施,增强收费透明度,切实治理乱收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教育收费公示牌(栏、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收费批准机关等内容,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国家举办的小学、普通初中、普通(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职业)高等学校,社会力量举办或联办的学校、中外合作学校和网络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
四、教育收费的公示范围为上述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所有费用,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代收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搭餐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代收费和住宿费,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办学经费等,学校均应实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举报电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和有关的奖、贷、助、补的政策,以及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等。
五、教育收费实行以下4种公示形式:1、学校要将所有对学生的收费,在缴费地点设立公示牌(栏、墙)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电子触摸屏进行公示;2、教育机构要将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悬挂在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亮证收费;3、教育机构设立了校园网和互联网站的,要将本单位的所有收费在校园网和互联网站上进行公示;4、印发招生简章的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印在招生简章上,向学生寄发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发招生简章。
六、教育收费公示牌(栏、墙)的式样由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统一制定,具体制作材料、规格和其它公示形式的具体样式,由各市(州)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设置醒目、便于动态管理和长期置放、内容清楚、规范全面、字体清晰端正和节约、实用的要求确定,遇有政策调整、牌栏损坏或模糊陈旧,学校要及时维修或更新。各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各种公示形式的更新维护工作。
七、学校对教育收费的公示要坚持"依法公示"和"实际收费与公示相符合"的原则,公示的内容必须是按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经省以上物价部门或省以上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审批的,或依法委托市(州)、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的,以及依法允许由学校自行制定的合法收费项目和标准。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的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禁止将越权或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越权或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通过公示"合法化",禁止在公示的项目之外或超过公示的标准收费。
八、各级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通过当地的报纸、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价格(收费)网站对教育收费进行公示,对按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要在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后、学生入学缴费前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九、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凡在我省上述范围内的学校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办法,对所有涉及学生的收费进行公示。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不按规定使用收费资金、应公示而未公示、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实际收费与公示内容不符的收费,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缴,并有权向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举报。对存在上述现象的学校,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办法自2003年春季开学起施行。
附件二:(义务)教育收费公示牌
单位:元/每生每期
年级 杂费 代收费 应缴部分 自愿部分
必订课本费、音像教材费、作业本费、班费、影票费、计算、机维、护费;其它:寄宿费、搭餐费、单车寄存费、选订课本费、电脑、教室、学习费。
1、收费依据文号;
2、本校不乱收费承诺;
3、凡收取了"电脑教育学习费"的,不再收取计算机维护费;
4、教育投诉举报电话;
5、收费公示牌监制单位(学校所在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6、公示单位。
(高中)教育收费公示牌
单位:元/每生每期
年级、学费、书籍、课本费
自 愿 部 分
电脑、教室、学习费、住宿费、搭餐费、单车寄存费、选订书籍课本费
1、收费依据文号;
2、本校不乱收费承诺;
3、投诉举报电话;
4、收费公示牌监制单位(学校所在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5、公示单位。
(高等)教育收费公示牌
单位:元/每生每学年
中专、专科、本科、专业1、专业2、专业3
专业1、专业2、专业3
专业1、专业2、专业3、备 注:
学费、书籍费、住宿费、军训服装费、体检费、身份证及户口本费、定向奖学金中专不收
1、收费依据文号;
2、本校不乱收费承诺;
3、投诉举报电话;
4、收费公示牌监制单位(学校所在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5、公示单位。(实施学分制的学校公示各学科和学生毕业的学分数,及学分的收费标准;职业高中、职业中专、高职、硕士研究生的收费参照本式样公示)
(社会力量)教育收费公示牌
单位:元/每生每期
年级办学经费、学(杂)费、住宿费、课本费、其它代收费1、收费依据文号;
2、本校不乱收费承诺;
3、投诉举报电话;
4、收费公示牌监制单位(学校所在地物价主管部门);
5、公示单位。(办学经费一次性收取的,可以每生为标准公示;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和网络学校参照本式样公示)关于对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校非师范类学生进行普通话培训测试和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