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行[2001]1500号
颁布时间:2001-08-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财行(2001)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为使我市财政行政政法补助专款(以下简称市级专款)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市级专款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项目专款本办法所称项目专款是指市级财政补助区(县)的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武装部及财税审等部门的项目专款,以及区县财政配套资金。
第二条 项目专款使用范围项目专款使用范围,专项用于装备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技术装备、其他设备等)、设施维修、业务和办案经费补助专款。
第三条 项目管理市级补助项目专款,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协议书。
1、项目申报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区县发展计划,采取自下而上,一年一报的办法上报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也可以根据本区县事业发展规划报三年计划实施方案,资金分年度安排,项目分步实施。区县财政部门要在当年的3月底前,以项目建议书的形式(单项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附单项报告),将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市财政局。
2、项目审批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区县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的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建立项目库,在当年预算执行中,本着择优立项的原则进行筛选,组织有关部门评估论证,确定项目,批复项目计划,安排项目资金并与区县财政部门签定项目协议书。项目协议书一式两份,市、区县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3、项目执行区县财政部门接到市级财政的批复和资金后,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及时落实市级资金并足额匹配资金,不得改变项目计划内容和挪用资金。区县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执行的管理和项目的实施,保证项目建设按时完成。
4、项目检查和项目验收项目执行中,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力量定期对区县项目实施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区县财政部门也要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区县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区县财政进行初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区县财政部门在对当年安排项目全部验收后,写出验收报告并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力量进行验收。
第四条 奖励与惩罚市级财政行政政法补助专款,主要是为支持区县基层建设,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在资金使用上要发挥资金导向作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市财政对验收不合格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减少支持力度;对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要限期完成,限期内不能完成的区县不再支持;验收合格的区县,要加大支持力度。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或挪用资金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收回补助专款,同时发出通报批评。
第五条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起执行,由北京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负责解释。
编号:
北京市财政局(行政政法补助专款)
协议书北京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甲方:北京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乙方: 区(县)财政局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