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文[2000]27号
颁布时间:2000-03-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为了支持文教、科学事业的发展,保证各级政权机关的正常运作,加强文教行政单位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各行业财务制度,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文教行政专项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三月八日
广东省文教行政专项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文教、科学事业的发展,保证各级政权机关的正常运作,加强文教行政单位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各行业财务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省财政安排用于全省文教行政系统设施维修、专业设备购置和业务培训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 专项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是:根据文教行政系统业务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业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定期完成,保证效益。
第六条 各级专项经费使用部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中央下达的专项补助经费,如有具体的管理办法,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八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困难地区或单位,其补助范围包括:
一、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和科学事业单位的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购置。
二、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的补助。
三、党政群干部业务培训的补助。
四、中小学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改造薄弱学校和职业技术教育的补助。
五、行政机关的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购置。
六、政法机关及其派出(派驻)机构的业务装备补助,办案经费补助,设施维修改造。
七、其他特殊困难地区或单位的补助。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凡符合上述补助范围的单位可申请专项经费,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为专项经费的申请单位。市级以下(含市级)文教行政单位申请专项经费时,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报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须附有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受理。
第十一条 对各市级财政部门报来的申请,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事业发展及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效益等情况,结合当年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制定出具体分配方案,并下达到各市财政部门。对于政法机关的装备补助,采取统一购置、配备实物的方式下达,由省财政会同省级政法部门,按照装备标准和各地的实际,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以实物形式配备到基层政法部门。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使用的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经费补助通知后,必须及时将经费一次拨付给用款单位。需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按期落实。
第十五条 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项目,在一年内未动工的,省财政厅可将该项目予以注销,并将已拨经费收回或调至其它补助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由用款单位编制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项目或项目内容,须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报告,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能调整或变动。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将暂停核批下年度的补助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任:
一、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二、挪用专项经费;
三、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四、经费不能及时拨到使用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