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价[2002]172号
颁布时间:2002-08-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州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规定,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全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经听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中小学“一费制”标准
(一)各类小学“一费制”标准
单位:元/每生每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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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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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小学 │县、区一级小学│市一级小学│省一级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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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生书杂费│ 253 │ 278 │ 290 │ 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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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读生书杂费│城镇│ 753│ 城镇 │778 │城镇│790 │城镇│ 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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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 653│ 农村 │678 │农村│690 │农村│ 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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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类初中“一费制”标准
单位:元/每生每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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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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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初中│县、区一级初中│市一级初中│省一级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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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生书杂费│ 400 │ 440 │ 46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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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读生书杂费│城镇│ 900│城镇 │ 940 │城镇│ 960│城镇│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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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 800│农村 │ 840 │农村│ 860│农村│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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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类普通高中“一费制”标准
单位:元/每生每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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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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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高中│县、区一级高中│市一级高中│省一级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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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生学杂费│ 940 │ 1034 │ 1081 │ 1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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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由学校酌情减免书(学)杂费,减免人数为在校生人数的5-10%,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比例还可适当提高;农村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免交书杂费。
三、根据《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经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凭相关材料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
四、对父母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父母长期患病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经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照顾入学,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学校入读的普通借读生,免收借读费。
五、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后,学校收取的书杂费或学费,只能用于学校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以及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练习本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支出以及上缴给各级政府部门,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的开支。
六、中小学“一费制”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学校提交的用款计划,按有关程序将所缴款项返还学校,由学校在允许开支的范围内安排使用。
七、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书杂费(学杂费)和住宿费外,不得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不得违规使用教育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中小学“一费制”收费,应按规定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九、本通知收费标准从二00二年秋季入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