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政府农业办关于印发《广东省良种培育和引进专项经费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农[1999]225号

颁布时间:1999-09-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政府农业办

各市、顺德市财政局、农委(办)、省级农口各单位、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现将《广东省良种培育和引进专项经费管理使用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9年9月10日广东省良种培育和引进专项经费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精神,加强良种培育和引进工作的进程,促进我省农业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一)由省财政纳入省级农口支出预算安排;

  (二)年终结余款项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农、林、牧、渔的优良品种种质资源的引种、繁(选)育、试验、示范、表证和推广;

  (二)良种培育和引进的配套技术及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

  第四条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凡具备农、林、牧、渔各行业种苗培育或引进能力和条件的省市农口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

  (二)申请省良种培育和引进专项资金每年进行一次,于当年4月30日前申报,过期无效;

  (三)凡申请省良种培育和引进专项资金必须由承担单位填写《广东省良种培育和引进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经主管单位同意后,连同有关资料一起报省政府农办审查,同时抄报省财政厅一份;

  (四)由省政府农办、省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综合平衡后制定年度计划,由省财政厅、省政府农办联合发文,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按财政预算拨款渠道下拨。

  第五条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各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良种培育和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年终承担单位要向项目下达部门及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当年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总结,有关的市县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汇总向省财政厅报送决算;

  (三)省政府农办、省财政厅将对承担单位的经费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和追踪了解,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项目经费行为的,除追回拨款外并追究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