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04]1224号
颁布时间:2004-1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近年来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办[2004]48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04]232号)要求,我们对省级出台的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省直有关部门同意,决定首批公布取消28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2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公布取消(略)
二、上述收费项目一律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5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如数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或核发证照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所必需的经费开支。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皖价费[2004]232号文件规定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于2005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取消收费项目、涉及金额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省财政厅、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