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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6-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3]89号)精神,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提高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同时在乡革命伤残人员增发标准由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160元。

  二、提高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

  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和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补助金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调整后的标准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五、这次我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经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2.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抚恤金标准 保健金标准
   特等 因战 9960 2140
   因公 9800 2110
   一等 因战 7680 1720
   因公 7550 1680
   因病 7420 1670
   二等甲级 因战 3880 810
 因公 3770 790
 因病 3680 770
   二等乙级 因战 2600 680
 因公 2520 660
 因病 2480 650
   三等甲级 因战 1560 510
   因公 1540 490
   三等乙级 因战 1390 430
 因公 1390 420
   附件二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人·月
   类别 现行标准 新标准
   一、红军失散人员定期补助费
   在红军部队1年以下的 不低于210 不低于250
   在红军部队1——3年的 不低于220 不低于260
   在红军部队3年以上的 不低于230 不低于270
   其中孤老人员 可高于上述标准 可高于上述标准
   二、烈属、因公牺牲人家属定期抚恤费
   家居大中城市 不低于300 不低于360
   家居小城镇 不低于280 不低于340
   家居农村 不低于260 不低于320
   三、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费
   家居大中城市 不低于290 不低于350
   家居小城镇 不低于270 不低于330
   家居农村 不低于250 不低于310
   四、在乡复退军人定期补助费
   抗战时期入伍的 不低于200 不低于230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 不低于195 不低于225
   建国后入伍的 不低于190 不低于220
   其中孤老人员 不低于230 不低于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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