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价收字[1994]第222号
颁布时间:1994-07-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 财政局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劳动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812号“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的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按京财综〔1994〕941号《关于〈北京市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81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