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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财税[1995]1428号

颁布时间:1995-08-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6号《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及财税字〔1995〕27号《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1.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对本辖区内兵器、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计征土地使用税时,应认真核实税款所属期内军品销售额占销售总额比例,并据以确定减征税额。

  2.对中国兵器、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的军工企业,已缴纳的1995年度土地使用税,凡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允许在应纳的土地使用税款中抵扣。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27号

  附件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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