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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94]京经三产字第023号

颁布时间:1994-0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

各工业总公司(局、办、直属集团):

  现将“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此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是经市政府领导批准,用于扶持北京市工业系统第三产业的发展,安置富余人员再就业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对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的管理,加快资金的收回和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周转基金使用范围及条件1.凡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能承担经济责任并具备还款能力的本市工业系统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均可按本暂行规定的办法,申请办理周转基金借款。

  2.周转基金借款,主要用于第三产业企业生产(经营)适销对路产品所需增加的流动资金和小型设备更新资金。

  3.周转基金借款能确保最长不超过一年归还,额度一般不得超过20万元。

  二、周转基金借款审批程序凡符合周转基金使用范围及条件的第三产业企业,申请借款时,应首先填写借款申请书一式五份(见附表一)和借款协议书一式五份(见附表二),并经有资信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担保后,报经市经委第三产业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工管处审批,列为借款单位。申请书和协议书存市财政局工管处和市经委第三产业服务中心各一份,做为办理借款手续和监督还款的依据。另三份申请书,由借款企业、担保单位和主管部门留存。

  三、周转基金借款的使用和还款1.借款申请书和协议书一经批准,市财政局工管处即将借款一次拨入借款单位的开户银行。

  2.周转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在北京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分局专户存储,并收取一定比例占用费。借款占用费月费率6%,费随本清。

  3.借款企业应按协议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并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如逾期未还,则对逾期未还部分按原借款费率加收占用费20%。如借款挪作他用,对挪用借款部分罚息50%。

  4.借款企业还款时,应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内,持转帐支票到市财政局工管处办理还款手续,由市财政局计算应支付的占用费。若必须通过银行划转的企业,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划入市财政局工管处委托财政性资金分局在工商行百万庄分理处开设的专户。帐号为014—144219—73,须注明收款单位: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分局,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归还工管处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借款。

  5.周转基金的占用费收入,全额计入发展第三产业周转基金帐户内。主要用于追加周转基金本金及奖励有贡献的第三产业经营者或管理者。

  四、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委第三产业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工管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4年2月3日

  借款协议书

  借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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