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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预[1993]470号

颁布时间:1994-04-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区县财政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现将财政部(94)财预字第10号《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请按照执行。

  其中国库各区县支库增改预算收入科目的方法说明如下:

  1.在中央级预算收入科目中增加:

  “91.21款 地方国有银行所得税”:“91.22款 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91.23款 外资银行所得税”:“91.24款其他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

  以上科目均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科目。

  2.各支库1994年中央级收入中“91.2款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累计发生额应由税务机关填开更正通知书交支库办理更正手续。

  3.在区县级预算收入科目中将“47款农林特产税”名称改为“农业特产税”税种不变。

  附件:财政部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94)财预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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