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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的通知》的通知

京清办[1995]11号

颁布时间:1995-05-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现将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印发的《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我市清产核资工作中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的通知财清办〔1995〕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国有企业代码填报规定》,为在清产核资中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代码填报工作,经商有关部门,现将《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填报国有企业代码、编制清产核资报表封面时先照此办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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