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价服[2004]43号
颁布时间:2004-03-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00四年三月四日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
为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交易行为,防止高收入者、投资和投机者进入经济适用住房市场,确保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号)中关于购房人自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证之日起,经济居住房(指一般意义上的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解困房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在达到规定年份后需上市交易的,出让方应向市财政计缴相关费用的规定,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费用办法。
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地实行行政划拨,在上市交易时,经济居住房出让方应计缴对其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含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下同)以及相关规费,经济解困房在计缴上述费用后还应计缴原政府给予的补贴资金。
二、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不同阶段的销售政策,为便于操作,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需计缴的费用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杭政[2001]3号文件下发前签订购销合同或公开摇号销售后已签订购买意向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在达到规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房改房上市交易补交的出让金标准乘以分摊的土地面积,由出让方缴纳,不作年限修正。
(二)杭政[2001]3号文件下发至杭政[2003]3号文件执行之前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或公开摇号销售后已签订购买意向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在达到规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其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部分,需计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市物价局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复文件中核定的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之间的差价。
(三)杭政[2003]3号文件下发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在达到规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其经济居住房享受面积部分,需计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市物价局确定的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与经济居住房价格之间的差价。
经济解困房在达到规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在缴纳上述土地出让金后,另需补缴原政府给予的补贴资金。
土地出让年限为七十年,自该房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经济居住房、经济解困房时,应在销售合同中注明其上市交易需补缴的费用标准。
四、出售经济居住房、经济解困房,其税收的征免按有关的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经济居住房、经济解困房出让方到市财政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后,由受让方凭缴款收据,向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权属交易和变更登记手续。
六、经济居住房、经济解困房的享受面积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