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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工[1994]481号

颁布时间:1994-04-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工业、非工业主管局(总公司、办),及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有亏损产品的盈利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产品政策性亏损补贴,并入利润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剔除计算,照章交纳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94)财工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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