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价(工)字[1998]第454号
颁布时间:1998-1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质矿产局:
你局《关于调整本市地下热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请示》〔京地(1998)20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北京市地下热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标准如下
具体分类说明如下:
第一类:指农业种植中的冬季温室与大棚采暖、温水鱼养殖过程中的低温补水等农业类用地热水。
第二类:包括宾馆、饭店、高档公寓、会议中心、游泳场馆、娱乐场所,矿泉水的生产等用地下热水。
第三类: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消耗(如:陶瓷厂洗料、显像管的冲洗,建筑构件冬季生产时混凝土的搅拌)和企业用于职工洗浴和对社会开放浴池、居民住宅等用地下热水。
农村开发利用地热资源,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政策。
你局应持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通知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