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非刑事案件法医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9]第006号

颁布时间:1998-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调整法医检验等收费标准的函》[京公行办发字(1998)3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对非刑事案件的法医检验收费标准(具体规定见附表);凡在本市从事法医检验工作的单位,均须执行本收费规定。

  市、区县公安部门到原办理《收费许可证》部门办理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此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应按现行有关政策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特此函复。

  附表:法医检验收费标准表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