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一联[2000]71号
颁布时间:2000-10-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精神,现将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住房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办法通知如下:
一、机关科级以上行政人员住房已集中供热,在每个采暖季发18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的基础上,按月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为:副科级20元,科级30元,副处级45元,处级60元,副局级75元,局级90元。
二、事业单位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其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可由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行政管理人员最高不超过上述对应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以下标准:中级30元,副高级60元,正高级90元。
三、企业单位对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可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补助办法。
四、同居一套住宅内的家庭成员中,只给一位职务较高职工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
五、上述人员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自2000年起发放。2000年1月-10月份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一次性补发。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发放均按以上规定执行。
七、集中供热采暖补贴,行政事业单位在补助工资资料目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商品流通费)科目的“取暖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