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改变“北京市城乡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三项资金集中收取办法的通知

[93]京建企字第683号

颁布时间:1993-1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区、县建委;各集体施工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和北京市京政法制监字〔1993〕11号《关于清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精神,减轻集体施工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将(86)京建字第285号文《北京市城乡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条第7、8、9三项中的技术装备基金、劳保基金、法定利润三项资金由原来行政性管理公司(即二级公司或总公司)集中收取使用,改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直接收取使用,具体核算办法,按新的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