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保发[2000]69号
颁布时间:2000-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开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决定,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拨付的结算工作委托北京市商业银行承担。
二、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局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应在商业银行指定的二十家所属同一支行开设(附件:北京市商业银行二十家支行名单)。
三、开设工伤保险基金帐户名称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为“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收入户”。
区(县)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为“北京市××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收入户”。
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为“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支出户”。
区(县)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为北京市××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支出户。
市财政专户为“北京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区(县)财政专户为“北京市××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存入商业银行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五、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此次通知的精神做好开户工作,在开户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