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价(收)字[2000]240号
颁布时间:2000-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市水产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有关事宜的请示》(京水产渔政字〔2000〕15号)收悉。为了保护我国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同意你公司所属北京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收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具体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严格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应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渔政监督管理站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