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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托幼园所取暖期内继续加收保育费的函

京价(收)字[2000]431号

颁布时间:2000-1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市教委:

  你委《关于托幼园所按1999年标准加收取暖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已更换锅炉用燃油或燃气取暖的托幼园所在取暖期内即2000年11月15日至2001年3月15日仍按京价(收)字[2000]第023号文件规定加收保育费,日托每人每月加收40元,寄宿每人每月加收60元。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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