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价[收]字[2001]031号
颁布时间:2001-0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已变更执收主体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函》(京药管办〔2000〕3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医疗器械产品审查收费项目名称的复函》(财综字〔2000〕15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34号)的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为每个品种2000元。
此项收费应按北京市财政局京财预〔2000〕1637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内管理。
请你局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