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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法委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京人发[2001]34号京财行[2001]767号

颁布时间:2001-04-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并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经市领导同意,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提高政法委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副市级由原116元调整为153元;

  正局级由原105元调整为138元;

  副局级由原100元调整为131元;

  正处级由原95元调整为124元;

  副处级由原90元调整为118元;

  正科级由原85元调整为112元;

  副科级由原80元调整为106元;

  科员由原72元调整为94元。

  二、在政法委机关工作满5年以上并于1999年9月30日以前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生活补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元生活补贴。

  三、提高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四、调整津贴标准的人员范围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京人工〔1996〕431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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