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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季度报表的通知

京农办[2001]545号

颁布时间:2001-03-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

  为准确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运动状况,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2001年起,各级财政部门要逐级汇总编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季度报表,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1〕5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季度报表上报的时间为每季度的最后一天。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季度报表的通知(国农办〔2001〕57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部农垦局: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准确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运动状况,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2001年起,各级财政部门要逐级汇总编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季度报表(以下简称“季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对“季报”编制工作要予以应有的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力量,认真做好“季报”编制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颁发的“季报”格式和填报说明(见附件)编制和汇总“季报”。做到数字真实可靠,准确无误,不得擅自更改和隐瞒有关数字。同时附报文字说明,对资金拨付、结转及其他情况作出必要解释。

  三、省级财政部门要将统一汇总后的“季报”一式两份于每季度终了十天内报送国家农发办。

  四、“季报”自2001年一季度开始编报。

  附件1: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季度报表

  附件2:《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季度报表》填报说明

  一、填报范围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所辖地(市)、县(市);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海南省农垦总局归口农业部农垦局统一填报。

  二、编报单位本表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填报,其中:第一部分为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农垦局统一填报;第二部分为地(市)级填报;第三部分为县(市)级填报;第四部分为乡(镇)级填报(实行县级报帐制的,乡(镇)级财政可不填报)。

  三、指标填报说明

  1、各级财政部门填报时,分别填写上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和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配套资金。对有偿资金,要在“其中:有偿资金”栏内单独填写。财政资金在各级直接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未向下一级财政拨(借)出的资金,要在“其中:本级直接用于项目数”栏内单独填写。

  2、如省级直接拨(借)到县(市)级的资金,地(市)级可不予填列。县(市)级直接拨(借)到工程项目未经过乡(镇)级的,乡(镇)级可不填列,但县(市)级必须在“其中:本级直接用于项目”栏内填写。

  3、“期初数”是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专账中本季度初的账面金额。

  4、“拨(借)入数”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本季度实际收到或借入的资金数额。

  5、“拨(借)出数”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本季度实际拨出或借出的资金数额。

  6、“期末数”是指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专账中本季度末的账面余额。

  四、指标之间关系

  期初数+拨(借)入数=拨(借)出数+期末数;

  上级财政资金的拨(借)出数-其中:本级直接用于项目数=下一级财政资金拨(借)入数加上在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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