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01]194号
颁布时间:2001-0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币总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币总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1号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对中国金币总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44号)规定的对中国金币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已于200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中国金币总公司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