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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审核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京财综[2001]388号

颁布时间:2001-03-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收费行为,经市“收支两条线”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于2001年3月至4月底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审核。现将审核范围、原则、方法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核的范围

  市、区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法人组织,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在本市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审核的原则

  (一)以下情况的收费予以保留:

  1.对依据法规行使管理职能的规费及资源保护性收费予以保留,但对收费范围过宽和标准过高的项目要缩小范围和降低收费标准,所收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编入部门预算并逐步实行“票款分离”。

  2.对合理而又属于税收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保留,所收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编入部门预算,并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逐步实施“费改税”。

  3.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的强制性培训、考试,除有财政拨款或上级部门已安排经费的外,可以适当收费,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收费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从严掌握,其收费项目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培训费和考试费。

  (二)以下情况的收费予以取消:

  1.政府机构改革后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机构改革前靠行政事业性收费解决经费的事业机构,机构改革后已列入行政职能范畴的收费项目。

  3.属于公共财政范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按照国际惯例可以收取的以外,一律取消,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酌情核定。其中证照类的工本性收费逐步实施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有关部门无偿发放。

  4.经市政府核准的对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捐赠、社会公益性捐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免收。

  5.其他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三)以下情况的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

  1.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并通过市场取得的服务性、经营性收费,如技术咨询、开发、转让和服务费;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以及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等,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物价部门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物价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

  2.对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收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如社会国量办学、合作办学、非指令性培训、办班等收费均不再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三、审核的方法、步骤

  市财政局和物价局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审核工作;区县财政局、物价局负责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审核工作。

  市属各委、办、局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按照审核原则逐项核对收费名称、性质、收费依据,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审核情况表》汇总后于3月2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物价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按以上规定对本区县各单位的收费进行清理并提出初审意见,于4月6日前将《审核情况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物价局。

  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上报材料,依据审核原则及收费单位实际情况逐项认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收支两条线”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待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物价局编制新的收费项目目录及文件汇编,进行年审、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领证》。

  四、审核工作的要求:

  1.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重视此项工作,要按期如实的将本单位的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登记,逾期不报的按自动取消收费项目处理。

  2.各单位要按规定的报表填报,并附下列资料:

  (1)市政府、编办有关批复机构职能的文件。

  (2)收费依据文件:包括中央、市政府、财政、物价等有关批准收费的文件。

  (3)1998年、1999年和2000年各项收费收入、支出详细情况及收入分成依据、具体比例。

  (4)如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请附票样。

  (5)本单位需要说明或提供的其他情况及意见。

  3.各单位、各部门上报的报表及清理意见必须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表一填表说明

  1.“单位编码”按《收费许可证》编码填写。

  2.“收费项目编码”按《收费许可证》编码逐项填写。

  3.“收费项目名称”指根据国家及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名称。

  4.“使用部门”指各种收费经批准的掌握使用部门。

  5.“管理方式”指预算内管理、财政专户管理、批准留用。

  6.“票据种类”指每项收费使用的票据种类,即统一收费票据、专用收费票据。

  7.“是否票款分离”指目前收费项目是否可以实行票款分离。

  8.“收费依据”指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文件。

  9.“收费批准文件”指市财政局、物价局批准实施收费的文件。

  10.“单位初审意见”栏按照审核原则规定填列对每项收费保留、取消、降低标准、转经营、合并、缩小征收范围等意见。

  表二有关项目参照表一填表说明,没有的栏目不用填报。

  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核情况表单位名称(章)

  表二:经营服务性收费审核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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