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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京政农发[2001]16号

颁布时间:2001-03-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为加强北京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小城镇建设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郊区小城镇建设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意见》(京发〔2000〕3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范围和重点

  1.资金使用范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中心镇和试点小城镇。

  2.支持重点。

  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电力、通讯、供水、供暖、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建设项目。

  二、项目的审核、申报

  1.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审核和检查。

  2.小城镇建设项目纳入北京市财政局支农项目管理系统,年度建设项目从项目库中选择重点项目进行扶持。

  3.区县人民政府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农委、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小城镇建设项目并提供以下文件: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说明、项目投资概算(包括区县、乡镇投资比例);竣工项目的工程验收文件;在建项目的有关情况等。

  三、资金的管理

  1.市、区县、乡镇小城镇建设资金实行1∶2∶3比例配套使用。

  2.市、区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3.市、区县财政拨付的小城镇建设配套资金均需列入预算科目6116款“其他支出”科目。

  4.中心镇和试点小城镇应设立小城镇建设项目资金专户,负责小城镇建设项目资金收支管理。

  5.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包括:

  (1)市级小城镇建设专项配套资金。

  (2)区县小城镇建设专项配套资金。

  (3)乡镇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

  乡镇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包括:乡镇财政收入用于小城镇建设支出部分、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收益、户籍收入、银行贷款、其他社会资金等。

  6.小城镇建设资金拨款凭证上,需注明“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乡镇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支出时需注明具体项目。

  四、监督、检查

  1.市审核小组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配套、到位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限期纠正。

  (2)扣减当年或以后年度小城镇建设资金。

  (3)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资格。

  五、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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