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00]1863号
颁布时间:2000-1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的减免税项目外,其他债券、基金管理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必须照章征收营业税。
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