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及垃圾消纳场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9]第253号

颁布时间:1999-06-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市环卫局:

  经市政府批准,自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及垃圾消纳场管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由现行每吨16元调整为每吨25元;垃圾消纳场管理费由现行每吨6元调整为每吨15元。

  上述标准调整后,物业公司管理的居住小区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由每户每年21元调整为每户每年30元;使用垃圾桶的垃圾清运费由现行每桶每月80元调整为每桶每月120元。委托渣土清运费仍为每吨16元。

  二、收费对象:

  1.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由受委托的市区县各级环卫局所属的垃圾清运部门向委托其清运垃圾的单位和经批准向就近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的单位收取;

  2.物业公司管理的居住小区内由物业公司向房屋产权单位(人)收取;

  3.垃圾消纳场管理费由垃圾消纳场向自行清运垃圾的单位收取。

  三、凡交付垃圾、渣土清运费的,不再缴纳垃圾、渣土消纳场管理费。

  四、资金用途:

  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及垃圾消纳场管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后所收金额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转运、处理等费用开支。

  五、市区县各级环卫部门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

  六、各级环卫部门需加强量化管理,督促垃圾清运部门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

  七、各区县物价局需根据本通知及市环卫局发布的有关垃圾计算垃圾清运量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多收费乱收费的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八、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京价(收)字〔1992〕第240号“关于垃圾消纳场管理费的批复”、京价(收)字〔1992〕第480号“关于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的批复”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