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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京财税[1996]1951号

颁布时间:1996-1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税政字(1996)170号《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财税政字〔1996〕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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