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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9]第303号

颁布时间:1999-08-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调整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函》收悉。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调整普通高校学费标准和制定高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的同时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也相应适当调整。现将调整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等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成人本、专科,中专学费标准(元/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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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 科 | 专 科 | 中 专
  -----|-----|-----|------
   一 类 |3.50 |3.00 |1.50
  -----|-----|-----|------
   二 类 |4.00 |3.50 |2.00
  -----|-----|-----|------
   三 类 |4.50 |4.00 |2.50
  -----|-----|-----|------
   四 类 |5.50 |5.0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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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成人高中每课时1.50元;成人职高每课时2.00元。

  三、医学专业执行三类学费标准。

  四、艺术院校的艺术专业按照不超过普通高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五、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审批程序仍按京价(收)字〔1997〕177号文件执行。

  六、各有关成人学校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手续后,方可收费。

  学校收费时应实行明码标价,将课时费标准、课时标准及收费标准告知学生。

  收费实行新生办法,老生老办法。

  七、物价、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的学校,物价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处罚。

  本函自1999年新学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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