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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农业税收主题词的通知

京财办[1996]340号

颁布时间:1996-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农业税收主题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农业税收主题词的通知(国税发〔1996〕47号)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重庆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现对我局1995年6月印发的《税务公文主题词表(试行)》(国税发〔1995〕102号)补充以下农业税收方面的主题词:

  一、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册籍管理。

  二、农业税计税土地、主粮、原粮、细粮、常年产量、农业实产量、平均税率、计征税额、应征税额、社会减免、特大灾歉减免、正税、地方附加、征收实物、折征代金、夏征、秋征、实际负担率、缴库。

  三、牧业税牧业、牧区、半农半牧区、农区、草原、课税牲畜、大牲畜、小牲畜、计税头数、牲畜普查、计税收入。

  四、农业特产税产品实际收入、产品外运、烤烟叶、晾晒烟叶、水产品、淡水养殖产品、滩涂养殖产品、水果、苹果、柑桔、香蕉、荔枝、梨、茶叶、毛茶、木材、原木、原竹、牲畜产品、猪皮、牛皮、羊皮、天然橡胶、木耳、香菇。

  五、耕地占用税耕地、林地、草地、园地、荒地、占地、平均税额。

  六、契税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让、买卖、典当、交换。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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