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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1999年调整测绘系统测绘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发[1999]77号

颁布时间:1999-12-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1999年调整测绘系统测绘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人发〔1999〕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1999年调整测绘系统测绘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测绘局(测绘管理办公室〈处〉),国家测绘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结合测绘系统测绘队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测绘系统测绘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测绘队工作人员的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三)。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测绘队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相应提高。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23元(含见习岗位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39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62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37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0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1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77元。

  附表一:测绘野外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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