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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质矿产局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综[1999]1149号

颁布时间:1999-08-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质矿产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由、区县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采矿权登记,其采矿权使用费由区、县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并按月全额汇缴到市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缴入市财政局开设的财政专户;

  2.探矿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市地质矿产局统一领取发放。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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