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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财税[1995]2611号

颁布时间:1995-1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支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9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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