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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预[1997]902号

颁布时间:1997-07-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顺义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7]5号《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凡属原预算安排的公费医疗经费,由财政总预算会计按计划定期划拨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按月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对帐目,以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入库。

  三、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区县按此办法执行,未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区(县)仍按原办法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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