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预[1997]902号
颁布时间:1997-07-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顺义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7]5号《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凡属原预算安排的公费医疗经费,由财政总预算会计按计划定期划拨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按月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对帐目,以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入库。
三、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区县按此办法执行,未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区(县)仍按原办法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