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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废止]

京财工[1995]2297号

颁布时间:1995-1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34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市属各工业、非工业总公司(局、办、计划单列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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