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1997]1272号
颁布时间:1997-08-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04号《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