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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9]第283号

颁布时间:1999-07-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市考试院:

  你院《关于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说明》收悉。鉴于全国英语考试报名工作即将开始,为了不影响考试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同意你院在组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时暂按下列收费标准向考生收取,待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文件制定北京地区收费标准后,在考生领取成绩时收费多退少补。

  临时收费标准如下:

  一、一级B、一级、二级    95元/人

  其中:  笔试      50元/人

  口试      45元/人

  二、三级          125元/人

  其中:  笔试      65元/人

  口试      60元/人

  三、四级、五级       145元/人

  其中:  笔试      85元/人

  口试      60元/人

  你院需在报名收费时将上述情况向考生说明,以保证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

  你院收取的英语等级考试费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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