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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对有关人员实施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沪财预[2006]28号 沪价费[2006]10号

颁布时间:2006-04-11 14:21:43.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请上海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增设行业从业人员考试费项目的函》(沪交财[2006]16号)收悉。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向参加考试的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人员,以及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货运经营及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教练员收取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

  二、上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50元。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免收考试费。凡考试不合格的,在一个月之内你局应当提供免费补考一次。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四、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收费方式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支出由市财政局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请你局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六、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文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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