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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北京市财政性票据和开展重新审核北京市财政性专用票据工作的通知

京财综[2006]739号

颁布时间:2006-04-24 08:55:49.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票据的管理,北京市财政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版北京市财政性票据和开展重新审核北京市财政性专用票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除北京市财政性专用票据外,在全市范围内启用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新版北京市财政性统一票据。

  二、从2006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新审核北京市财政性专用票据工作。经审核批准后,启用新版北京市财政性专用票据。

  新版北京市财政性票据将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章。

  三、旧版财政性票据可延续使用至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月1日后,旧版财政性票据停止使用。

  四、为做好有关工作,北京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启用新版北京市财政性票据和开展重新审核北京市财政性专用票据工作的方案》,请各单位按照通知和实施方案的要求一并执行。

  附:《关于启用新版北京市财政性票据和开展重新审核北京市财政性专用票据工作的方案》

  关于启用新版北京市财政性票据和开展重新审核北京市财政性专用票据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有关票据管理规定

  1、《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2、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财政局使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复函》

  3、《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票据管理规定》

  4、《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

  5、《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重新审核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工作

  (一)审核范围

  凡经财政部门监制并负责财政性专用票据管理的市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参加此次审核。财政性专用票据是指不包含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物品]票据、北京市接收社会捐赠统一收据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的其它财政性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

  (二)审核内容

  1、专用票据内容、规格、样式等是否符合目前政策规定。

  2、专用票据的种类和使用及日常管理情况等。

  3、单位是否参加票据年审,办理了由财政部门颁发的《票据购领证》。

  (三)审核原则

  1、对涉及取消、合并或转经营收费项目专用票据的内容、样式进行清理。

  2、对与现行统一票据内容、样式雷同的专用票据予以合并或废止。

  (四)审核中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1、单位需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收费标准批准文件和《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2、财政部门批准印制和使用专用票据的规定文件;

  3、法人证书和《票据购领证》,及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审核表》(附后);

  4、单位使用的专用票据和票样(复印件)及使用情况(其中包括专用票据的印刷时间、发放、库存、使用周期、数量等情况);

  (五)审核程序

  1、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北京市财政局综合处办理专用票据的审核。

  2、专用票据一经上述审验合格后,由北京市财政局综合处出具专用票据准印单,到北京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印制新版专用票据手续。旧版财政性专用票据可并行使用至2006年12月31日。自2007年1月1日起,旧版财政性专用票据停止使用。

  3、新版专用票据印制后,单位需持新版专用票据的票样,到北京市财政局综合处进行备案。

  4、首次申请印制财政性专用票据和申请变更有关专用票据内容、规格及样式的单位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关于更换北京市财政性票据工作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除北京市财政性专用票据外,单位可按照“验旧购新”的方式,到财政部门领购新版票据。

  (二)旧版财政性票据可延续使用至2006年12月31日。自2007年1月1日起,旧版票据一律不得作为记帐凭证;付款单位有权拒收旧版票据。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核手续和逾期开具旧版票据的单位,财政部门将按照票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财政性专用票据审核工作结束后,北京市财政局将所有新版财政性票据的种类、票样,通过正式文件和政府网站对外公布。

  (四)财政部门每年度将通过正式文件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我市财政性票据的种类、样式。凡未经重新审核批准的,未纳入财政部门公示范围的票据将视为无效票据。

  本通知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请各区县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及时转发各用票单位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审核表 

使用单位名称(公章) 

       

计量单位:本 

序号 

票据种类 

专用票据名称 

启始使用年份 

2005年使用数量 

未使用数量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使用部门 

                          
                          
                          
                          
                          
                          
                          
                          
                          
主管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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