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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价款收取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财综[2003]19号

颁布时间:2003-03-13 14:17:04.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适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需要,规范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价款的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现将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价款收取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价款是指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时征收的探矿权出让收入和采矿权出让收入。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价款包括如下内容:

  (一)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二)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

  (三)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溢价(指超出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部分)。

  二、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价款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由探矿权和采矿权受让人在依法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办理探矿权和采矿权登记手续前一次性缴纳。上缴财政部门国库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价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缴款书”,缴入“70类7007款 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算收入科目。

  三、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价款预算收入级次按以下原则确定:

  属于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其出让价款由探矿权和采矿权受让人,就地缴入省国库;属于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其出让价款由探矿权和采矿权受让人,就地缴入设区的市国库。

  四、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国库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价款中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作为同级财政预算收入。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溢价在扣除出让费用后,在省、市、县三级之间分成,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的,省、市、县按3:3:4比例分成;设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的,市、县按4:6比例分成。分成款由收取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价款的同级财政部门专项返还下级财政部门,7月份和12月份各返还一次。

  返还分成款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供返还依据,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五、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价款仍按原规定使用。

  六、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价款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监缴。探矿权和采矿权受让人未缴清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价款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手续。

  七、本规定适用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行为。

  八、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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